洛南县人大常委会
关于县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暂行办法
(2018年11月13日县十七届人大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一条 为支持和保障县人大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约见,是指县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按照规定的程序,以个人或者联名的方式,向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当面进行询问或告知有关事项,约见对象予以答复的代表履职活动。
约见对象为约见事项所涉及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负责人,中省驻洛单位负责人。代表约见活动在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领导下进行。
第三条 代表可以就下列事项提出约见:
(一)贯彻实施宪法、法律、法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二)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三)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
(四)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五)代表集中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中发现的重要问题;
(六)代表书面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
(七)代表认为确有必要且属于代表履职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代表不宜对下列事项提出约见:
(一)仅涉及代表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亲属个人利益的;
(二)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司法机关处理,或者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的;
第五条 提出约见的代表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委员会提出约见要求。约见要求应当简明扼要,主题明确,并写明约见的对象和内容,以及相关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等。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委员会接到代表提出约见的要求后,应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主任会议认为确有必要组织的代表约见活动,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开展。
约见对象为县级国家机关负责人的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协调,县人大常委会各有关工作委员会按照工作联系负责做好配合工作;
如有多位代表同时对同一国家机关负责人提出约见要求的,约见活动可合并安排。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不宜组织代表约见活动的,由县人大常委会人代委向提出约见要求的县人大代表作出说明。
第八条 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代表提出约见要求的内容做好相关准备,按时参加约见活动,不得拖延、推诿和回避。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约见活动的,应书面向县人大常委会领导请假,经审批同意后,可另行安排约见活动或委托其他负责人参加。
第九条 约见活动采取会议的方式进行,组织约见活动由县人大常委会领导主持,提出约见要求的代表、约见对象、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办负责人参加。
被约见的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其委托的负责人应当认真听取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积极回答人大代表提出的问题,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办理情况书面答复提出约见的人大代表,同时抄送组织约见活动的县人大常委会,对确实不能办理的,应向代表说明原因,取得代表理解。
第十条 代表约见活动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参与各方均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第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办应对约见过程中代表反映的问题进行跟踪督办。提出约见的代表对办理情况不满意的,由人大相关委办交有关国家机关重新办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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