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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承诺评议办法

来源:洛南县人大办  发布:admin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3-12-25
      

洛南县人大常委会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承诺评议办法

(2012年3月9日洛南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履职承诺评议是人大常委会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一种有效方式。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由县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被任命前要向县人大常委会作出履职承诺,被任命后要向常委会报告承诺完成情况并接受评议。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以及垂直管理单位的负责人也要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并接受评议。
   第三条  履职承诺评议活动在县人大常委会领导下,由主任会议负责实施。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承担评议工作的具体事务。
 第四条  履职承诺评议应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民主公开、注重实效、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第五条  被县人大常委会确定的年度评议对象必须在年初向常委会作出履职承诺,年终接受视察评议,评议中必须如实向县人大常委会和参加评议的人大代表报告履职承诺完成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回答询问,改进工作。
 第六条  参加视察评议的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工作人员应做到:依法履行职责,清正廉洁,保守秘密,严肃认真地参加视察评议活动;结合视察评议内容,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深入调查研究,广泛了解情况,听取群众意见和要求;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开展评议,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七条  履职承诺评议内容:
  1、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情况;
  2、贯彻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自觉接受监督的情况;
  3、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的情况;
  4、履行职责,转变作风,服从大局,服务发展,亲民爱民,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情况;
  5、执行各项纪律规定,管好执法队伍和其他工作人员,廉政勤政情况;
  6、人大常委会需要评议的其他工作情况。
 第八条  被评议人员的履职承诺完成情况报告,应按照第七条规定的内容撰写。报告应坚持一分为二的观点,既总结成绩,又要找出存在的问题以及整改打算。报告应以写实的手法用实例、数字、典型来说话,切忌虚浮空泛,文过饰非,弄虚作假,夸大成绩,回避矛盾。
 第九条  履职承诺评议的准备工作:制定评议工作方案,确定评议的指导思想、对象、内容、时间、方法、步骤、原则、组织形式;确定参加评议人员,进行评议的动员部署;组织参加评议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等。
 第十条  参加评议的人员,采取视察、调查、检查等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了解掌握情况,并在被评对象所在单位组织干部职工进行民主评议,形成评议发言材料或调查报告。参加评议人员以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县人大代表为主,也可以吸收部分省、市、镇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的负责人和专业人员参加。参加评议人员若需查阅有关案卷或资料,被评人员或部门应如实提供。
 第十一条  履职承诺人员的履职情况报告,应当在评议会召开7日前报送县人大常委会,由县人大常委会在会前发给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参加评议的人员。
 第十二条  履职承诺评议应当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可以邀请部分人大代表以及有关方面的负责人参加。评议时,被评人员要到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回答询问。评议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
 第十三条  履职承诺评议会议的主要程序:评议对象报告履职承诺完成情况;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参评人员首先向被评议对象询问有关问题,由被评对象作出回答后,进行评议发言,对评议对象提出整改要求;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或参加评议的人员,对评议对象进行无记名投票测评定档。对被评人员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投票表决结果当场公布。
 第十四条  计分标准:优秀票每票得1分,称职票每票得0.8分,基本称职票每票0.5分,不称职票不得分,优秀票所得分与称职票所得分和基本称职票所得分之和除以划票总人数,所得分值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为优秀,80分(含80分)至90分之间的为称职,60分(含60分)至80分之间的为基本称职,60分以下的为不称职。
 第十五条  评议结果以及参评人员提出的评议意见,由主任会议审定后,通知被评议人和单位,并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被评人员根据评议意见和整改要求进行整改,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将整改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参加评议的人大代表对整改情况不满意的,人大常委会要责成被评人员重新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
 第十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坚持既管评,又管改的原则,评议结束后,对被评对象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督促评议意见的落实。评议对象整改情况报县人大常委会后,经主任会议审议,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参加评议的代表,并在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整改情况报告。
 第十七条  评议的奖惩办法,凡一次被评为优秀的干部,给予通报表彰;必要时,由县人大常委会授予“人民好公仆”的荣誉称号。对被评为基本称职的,继续作为下次评议对象,连续两次被评为基本称职或一次被评为不称职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参评人员多数对整改情况不满意的,被评人员要作出书面检查。对整改不认真,或搪塞、敷衍评议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依法提出询问、质询或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提请常委会审议,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十九条  履职承诺评议中若发现评议对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其他违法行为的,应责成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应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交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或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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