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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南县人大常委会 关于人大代表履职监督暂行办

来源:洛南县人大办  发布:admin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3-12-25
      

洛南县人大常委会
关于人大代表履职监督暂行办法

(2012年3月9日洛南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监督洛南县辖区内选举产生的市、县人大代表更好地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接受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二)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
(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五)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
(六)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条  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二)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
(三)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
(四)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
(五)与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六)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条  市、县人大代表应当认真做好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积极参加闭会期间本级人大常委会、选举单位的人大常委会和所在的代表小组组织的会议、培训、视察、调研、调查、检查和评议等活动。
    第五条  市、县人大代表分别受选举他的选举单位、选区选民,即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在任期内分别向选举单位的市、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及选区选民述职(报告执行代表职务情况)不少于一次,并接受选举单位的市、县人大常委会及选民的评议。
    第六条  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分别负责记录市、县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况,建立代表履职档案,把代表出席会议、审议发言情况,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情况,参加视察、调研、调查、检查、评议活动情况和其他执行代表职务情况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并作为评选优秀市、县人大代表和代表连任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分别有权对不能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市、县人大代表提出告诫、劝辞、罢免。
    第八条  市、县人大代表未经批准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未经批准不参加本级和选举单位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会议、培训、视察、调研、调查、检查和评议等活动;不能正确履行代表职权和义务。有上列情形之一的市、县人大代表,应当及时对其提出告诫。被告诫的有关代表不能认识错误,坚持不改的,应当劝其辞去代表职务。人民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特别严重的代表,可予以罢免。
    第九条  市、县人大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
(一)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
(二)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
前款所列情形在代表任期内消失后,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但代表资格终止者除外。
    第十条  市、县人大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一)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二)辞职被接受的;
(三)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 
(四)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六)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七)丧失行为能力的。
    第十一条  暂停代表职务、罢免代表职务、终止代表资格,须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认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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