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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南县人大常委会工作评议办法

来源:洛南县人大办  发布:admin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3-12-25
      

洛南县人大常委会工作评议办法
(2012年3月9日洛南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加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推进其恪尽职守、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和谐发展,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监督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作评议是指县人大常委会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分县人大代表,对被评议对象的工作情况进行的评价、评议和测评,也是县人大常委会开展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一种有效实现形式。
    第三条  工作评议在县人大常委会领导下,由主任会议负责实施。常委会各工作办事机构作为评议工作机构,承担评议工作的具体事务。
    第四条  工作评议坚持党的领导、依法办事、实事求是、民主公开、注重实效、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第五条  被评议对象必须接受评议,回答询问并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第六条  参评人员在工作评议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执行职务,积极参加评议活动;
(二)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决议,严格依法办事;
(三)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实事求是地对评议对象的工作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五)遵守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参评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不得对参评代表进行威胁、刁难、打击报复。对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根据情节由所在单位或相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评议对象和内容

    第八条  工作评议的对象是本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和本级行政区域内上级国家机关的所属部门、派出机构。
    第九条  工作评议对象根据县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向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工作。工作报告应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内容撰写,坚持实事求是的观点,既总结成绩,又要找出存在的问题以及整改打算,切忌虚浮空泛,文过饰非,弄虚作假,夸大成绩,回避矛盾。
    第十条  根据需要和实际情况及人大代表的要求,每年由县人大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被评议对象。
    第十一条  工作评议内容:
(一)贯彻执行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情况;
(二)贯彻落实上级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和办理落实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以及人大议案、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办理人大常委会转办的信访案件情况;
(三)履行职责,转变作风,服从大局,服务发展,完成年终工作目标、各项任务及服务承诺情况;
(四)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思想、作风、职业道德建设等方面情况;
(五)县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评议的其他工作情况。
评议时可按本条所列内容进行全面评议,也可就其中某个方面进行单项评议。

第三章   评议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工作评议可以在县人大常委会上进行,也可以组织评议大会进行。
在常委会上开展的工作评议,采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方式进行。
召开评议大会时,可以邀请被评议对象上级主管部门和下属部门以及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评议会议,也可以邀请社会各界人士旁听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
    第十三条  评议的准备工作:
(一)制定工作评议方案,主任会议研究确定评议的指导思想、对象、内容、时间、方法、步骤、原则、组织形式和确定参加评议人员;
(二)开展评议动员,公布评议工作方案,评议对象按要求开展评议工作的宣传和动员;
(三)参评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并对被评议对象的工作情况进行调查,听取人民群众意见;
(四)被评议对象根据评议工作方案,按照要求准备汇报材料,并在评议会召开前送县人大常委会。
    第十四条  工作评议视察以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县人大代表为主,可以邀请部分省、市人大代表参加,也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视察可通过深入现场、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走访被评议单位的服务对象、接待来访、问卷调查、实地查看、查阅资料、民意测验、发放征求意见表、设立意见箱等方法了解情况,还可设立专线投诉电话收集社会各界意见,必要时还可请审计部门介入。
参评人员可以提出约见本级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如实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视情况也可以征求上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的意见。
    第十五条  在评议调查过程中,参评人员需要查阅有关资料或案卷的,被评议机关和有关组织应如实提供并按有关保密规定办理必要手续。
参评人员与被评议对象有利害关系的,由评议对象提出,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评议会议主要程序:
(一)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
(二)被评议对象报告工作情况;
(三)参评人员进行评议,可就有关情况进行询问,也可专题发言,或书面发言;
(四)对被评议对象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
(五)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被评议对象测评定档。档次分为优秀、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四个档次,按照优秀票每票得1分,满意票每票0.8分,基本满意票每票0.5分,不满意票不得分的办法现场统分,统票结果当场公布。优秀票、满意票、基本满意票所得分之和除以划票总人数乘以100,所得分值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颁发奖牌,80分(含80分)至90分之间的不发奖牌,60分(含60分)至80分之间的责令整改,60分以下的列入下年度评议对象,继续接受评议,接受评议不得超过两次。
    第十七条  评议意见以及评议结果,由主任会议决定通知被评议单位,并上报县委和被评议对象的主管部门。被评议对象根据评议意见在评议会后的15日内制定整改方案报县人大常委会。3个月后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情况,再次接受常委会审议票决。县人大常委会在审议票决前要组织部分参评代表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章    评议结果的运用

    第十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测评定档为优秀的被评议对象,授予工作评议优秀单位荣誉称号;对测评定档为满意的评议对象给予通报表扬;对测评定档为基本满意的被评议对象给予警示,并要求其限期整改;对连续两次被评为基本满意或一次测评定档为不满意的对象,县人大常委会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对于被评议对象的整改不力导致票决或代表参评后满意度仍然较低的,可参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进行处理,或依法进行询问、质询或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开展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提请常委会审议,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二十条  评议中发现被评议对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责成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应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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