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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选代表优秀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暂行办法

来源:洛南县人大办  发布:admin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4-04-05
      

评选代表优秀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县人大代表履职的积极性和题写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代表议案、建议)的质量,根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大代表优秀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代表优秀议案、建议)的评选范围,指县人大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包括转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议案)。

第三条  代表优秀议案、建议的评选工作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承办。

第四条  代表优秀议案、建议每年表彰一次。

第五条  代表优秀议案、建议每次表彰的数量不超过当年代表议案、建议总数的5%。

第六条  代表优秀议案、建议的评选条件:

(一)代表议案、建议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涉及我县政治、经济、社会事业等方面的重大事项,或者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代表议案、建议内容真实,重点突出,对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清楚,要求解决问题的法律、政策依据准确,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针对性、可操作性强。

(三)代表议案、建议,标题表述言简意赅,内容明确,书写规范。在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过程中能引起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经依法办理后,对本县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第七条  代表优秀议案、建议的评选程序:

(一)每次人代会结束后,办公室对大会期间代表所提议案、建议进行分类整理,结合政府部门办理实效,提出优秀代表议案、建议的初步意见。

(二)凡在大会期间大会主席团会议讨论通过的作为议案处理的议案即可定为优秀议案。

(三)代表优秀议案、建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

第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获得代表优秀议案、建议的领衔代表在次年议案、建议交办会上进行表彰。

第九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洛南县人大常委会

2013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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